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126民初1773号
申请人:李忠仃
被
申请人:王辉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忠仃与被告王辉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6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王辉名下银行存款7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李忠仃以轿车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为了防止被申请人在诉讼期间转移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王辉名下银行存款7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孙淑平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 张艳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