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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06民初1600号

赵银辉与孙龙业主共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04
公开日期
2016-11-10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共有权确认纠纷
当事人
赵银辉,孙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06民初1600号原告赵银辉,女,1988年3月6日生,汉族,住长春市绿园区。被告孙龙,男,1988年11月1日生,汉族,住长春市绿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赵银辉诉被告孙龙共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1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银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0元减半收取2000元,由原告赵银辉承担。

审 判 长  张 季

人民陪审员  孙英杰

人民陪审员  王诏玲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四日

书 记 员  王乃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