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06民初1600号原告赵银辉,女,1988年3月6日生,汉族,住长春市绿园区。被告孙龙,男,1988年11月1日生,汉族,住长春市绿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赵银辉诉被告孙龙共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1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银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0元减半收取2000元,由原告赵银辉承担。
审 判 长 张 季
人民陪审员 孙英杰
人民陪审员 王诏玲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四日
书 记 员 王乃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