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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104执保386号之一

福建奋安铝业有限公司与杨定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04
公开日期
2016-12-05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杨定平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04执保386号之一解除保全

申请人:福建奋安铝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清市,现办公地点在福州市仓山区。

法定代表人:黄有灿,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德华,公司员工。

被

申请人:杨定平,男,汉族,1976年5月9日出生,住福建省连江县。担保人:黄有灿,男,汉族,1959年1月11日出生,住福州市鼓楼区。申请人福建奋安铝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杨定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7日作出(2016)闽0104执保386号民事裁定,并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杨定平名下中国建设银行账户、中国农业银行账户存款250000元,同时查封担保人黄有灿提供的财保财产(坐落于福州市鼓楼区)。申请人福建奋安铝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3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福建奋安铝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申请人杨定平250000元的银行存款的冻结;

二、解除对担保人黄有灿提供的担保财产[坐落于福州市鼓楼区]的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黄 文

审 判 员  吴清云

代理

审判员  钱 红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四日

书 记 员  黄灵庄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