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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683执恢116-1号

贺长国与路天顺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枣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04
公开日期
2017-04-24
所属地区
枣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贺长国,路天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683执恢116-1号申请执行人贺长国,男,1966年年12月24日出生,住枣阳市。被执行人路天顺,男,1967年1月13日出生,住枣阳市。本院(2004)枣民初字第743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路天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贺长国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路天顺XX元银行存款予以冻结、划拨。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智勇

审判员  张军鹰

审判员  肖 辉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  杨军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