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683执恢116-1号申请执行人贺长国,男,1966年年12月24日出生,住枣阳市。被执行人路天顺,男,1967年1月13日出生,住枣阳市。本院(2004)枣民初字第743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路天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贺长国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路天顺XX元银行存款予以冻结、划拨。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智勇
审判员 张军鹰
审判员 肖 辉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 杨军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