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1282执2001号
申请执行人:王传所,户籍地安徽省凤阳县。
被执行人:顾进峰。本院在执行王传所与顾进峰为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经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财产信息进行调查,暂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林立峰
审判员 蔡明义
审判员 赵浩平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 王 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