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7102民初348号之一
原告:韦金培,女,1973年2月28日出生,壮族,住广西横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韦晓东,广西君桂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皓云,广西君桂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广西搜购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南宁市青秀区滨湖路55号南湖国际广场5号楼B06号。
法定代表人:潘俊宇。
被告:南宁搜购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南宁市青秀区滨湖路55号南湖国际广场5号楼B06号商铺。
法定代表人:孟雪。
原告韦金培与被告广西搜购投资有限公司、南宁搜购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0日立案。
原告韦金培于2016年1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韦金培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的规定,并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属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韦金培撤诉。案件受理费1135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567.5元,由原告韦金培负担,余款567.5元退还原告韦金培。
审 判 长 杜金泽
代理
审判员 廖俊芳
人民陪审员 黄初珍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四日
书 记 员 宋卫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