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黑0604执1851号

党红与乔志红、王树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04
公开日期
2016-11-11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党红,乔志红,王树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604执1851号申请执行人党红。被执行人乔志红。被执行人王树贵。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2016)黑0604民初41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6年9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向其支付欠款323050元及利息。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乔志红、王树贵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2016)黑0604民初41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时,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邢海东

审判员  贾思军

审判员  边 超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  杨 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