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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9民辖终128号

濮阳领秀置业有限公司、李伟华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04
公开日期
2018-09-21
所属地区
河南省濮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当事人
濮阳领秀置业有限公司,李伟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9民辖终12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濮阳领秀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范县新区板桥路与杏坛路交叉口。法定代表人侯忠宝,该公司董事长。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伟华,男,汉族,1977年5月9日出生,住范县。

上诉人濮阳领秀置业有限公司不服范县人民法院(2016)豫0926民初185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濮阳领秀置业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系承揽合同纠纷,本案起诉所依据的“欠条”是格式化的收款收据,系涂改后制作,且该欠条来历不明,印章的加盖时间和欠条的出具时间均不明确,所以此案极其复杂。按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本案应移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承揽合同纠纷。本案起诉标的额为95000元及利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法发[2015]7号)的有关规定,不属于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一审民商事案件的受案范围。

上诉人濮阳领秀置业有限公司诉称该“欠条”的制作有涂改、来历不明、出具时间不明等事项,属于案件实体审理程序中审查的事项,不属于管辖权异议案件的审查范围,且本案不属于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故本案应由基层人民法院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之规定,上诉人濮阳领秀置业有限公司作为原审被告,其住所地在范县,范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原审法院依法裁定驳回上诉人濮阳领秀置业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王利霞

代理

审判员  聂海科

代理

审判员  任艳彩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四日

书 记 员  师慧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