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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224执714号

陈XX与辽宁XXXXXX制造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纠纷一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04
公开日期
2016-11-16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陈XX,辽宁XXXXXX制造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1224执714号申请执行人陈XX。被执行人辽宁XX****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XX,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陈XX与辽宁XX****制造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暂无能力履行,故暂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之规定:终结辽宁省昌图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昌劳人仲字(2016)第064号仲裁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执行员  张子明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  王阿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