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07民初2413号
原告:成都市龙井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黎江。
委托诉讼代理人:成开明,该公司员工。
被告:张某某。
原告成都市龙井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1日立案。
原告成都市龙井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成都市龙井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市龙井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成都市龙井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翟辉容
人民陪审员 李友义
人民陪审员 薛 峰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四日
书 记 员 席银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