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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27执2018号

方亮与盛培德、方青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04
公开日期
2016-11-18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方亮,盛培德,方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27执2018号

申请执行人:方亮(公民身份号码3301271988********),男,1988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淳安县。

被执行人:盛培德(公民身份号码3301271965********),男,1965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淳安县。

被执行人:方青(公民身份号码3301276********),女,1965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淳安县。方亮与盛培德、方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淳安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20日作出的(2016)浙0127民初259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方亮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盛培德、方青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二被执行人至今尚欠申请执行人方亮案款30000元,另被执行人尚应承担诉讼费763元,执行费361元。申请执行人亦未能举证证明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由本院对该案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淳安县人民法院(2016)浙0127执2018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田 丰

审判员 吴文胜

审判员 吕贤显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 徐志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