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302执646号申请执行人宝鸡嘉兆投资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陕西建工第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2015)渭滨民初字第01445号民事判决书受理申请执行人宝鸡嘉兆投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建工第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在法律文书生效后未自觉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292568.68元及利息,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与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聂卫东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 王京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