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503执884号
申请执行人:胡泽中,男,汉族,1967年8月10日生,住河南省固始县。
被执行人:段元东,男,汉族,1968年10月7日生,住六安市裕安区。本院在执行胡泽中与段元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职权查询了被执行人段元东的工商登记、银行账户、车辆和房产信息,均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下落及其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 宣圣文
审判员 孙 武
审判员 张 军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 李 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