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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503执884号

胡泽中、段元东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04
公开日期
2018-09-03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胡泽中,段元东

裁判文书全文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503执884号

申请执行人:胡泽中,男,汉族,1967年8月10日生,住河南省固始县。

被执行人:段元东,男,汉族,1968年10月7日生,住六安市裕安区。本院在执行胡泽中与段元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职权查询了被执行人段元东的工商登记、银行账户、车辆和房产信息,均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下落及其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  宣圣文

审判员  孙 武

审判员  张 军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  李 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