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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刑更2581号

邵莎莎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04
公开日期
2016-11-24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当事人
邵莎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刑更2581号罪犯邵莎莎,女,1989年9月7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新乡市人,大学文化程度。2011年12月2日,因吸食毒品被新乡市公安局红旗第一分局行政拘留14天。现在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服刑。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11日作出(2013)新刑一初字第22号刑事判决,认定邵莎莎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十万元。刑期自2012年8月26日起至2027年8月25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13年10月31日交付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执行刑罚。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以罪犯邵莎莎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2年6月份的一天,孙洪斌指使邵莎莎等二人到四川省成都市购买70克冰毒、100片麻古,用于吸食和销售。2012年7月份的一天,孙洪斌指使邵莎莎到四川省成都市购买约40克冰毒,用以吸食和销售。2012年8月,孙洪斌两次指使邵莎莎以2500元的价格在新乡市卖给潘某、梁某共2.7克冰毒。2012年8月上旬的一天,邵莎莎在新乡市以400元的价格卖给廖某冰毒0.4克。2012年8月25日公安民警在新乡市抓获邵莎莎时,当场从其随身携带的包内搜出0.45克冰毒。2012年8月27日,公安民警在对孙洪斌、邵莎莎位于新乡市的租房处搜查时,搜出12.58克冰毒、1.07克麻古,均检出毒品主要成分是甲基苯丙胺。该犯系主犯。罪犯邵莎莎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5年1月获得记功;2015年8月获得表扬;2016年2月获得表扬;2016年6月获得表扬。自2014年下半年至2016年上半年改造评审鉴定依次为:较差、较差、良好、良好。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邵莎莎本次减刑考核期内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邵莎莎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至2027年1月2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冯 进

审 判 员  张永增

代理

审判员  刘 喆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四日

书 记 员  王雅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