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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7刑更574号

李德壮强奸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04
公开日期
2016-11-24
所属地区
江苏省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德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7刑更574号罪犯李德壮,农民。现在连云港监狱服刑。罪犯李德壮曾因犯盗窃罪、窝藏罪,于2011年7月8日被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2年7月11日刑满释放。因犯强奸罪,于2014年1月14日被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以(2014)沛刑初字第12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刑期自2013年8月1日起至2026年1月31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认为:罪犯李德壮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从事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以来,受到监狱表扬一次,被监狱批准为改造积极分子一次,确有悔改表现。该犯系累犯,应适当缩减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规定,提请对罪犯李德壮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

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提出罪犯李德壮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有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以及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李德壮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本院准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李德壮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至2025年2月2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曹新海

审 判 员  杜兴淼

代理

审判员  李红梅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四日

书 记 员  刘玉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