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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1执恢字第23-2号

河南银鸽实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林博贸易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04
公开日期
2018-09-06
所属地区
河南省漯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河南银鸽实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林博贸易有限公司,林华平,张文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1执恢字第23-2号申请执行人河南银鸽实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漯河市。法定代表人王伟,董事长。被执行人重庆林博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法定代表人林华平。被执行人林华平,男,住重庆市九龙坡区。被执行人张文静,女,住重庆市九龙坡区。申请执行人依据生效的(2014)漯民三初字第13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未履行偿还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依法对所查封的被执行人张文静在重庆万科银翔置业有限公司已全额付款购买的其中位于重庆市九龙坡区石坪桥正街9号2幢7层办公16-32号共计17套房产已依法进行了处置,下余房产因涉及刑事案件查封以及其他抵押等状况,目前暂无法处置,经申请人申请及案件执行情况,待具备处置上述财产的条件或发现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再行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漯民三初字第13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朱 沛

审判员 曹 兵

审判员 吴波宁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 冉 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