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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1002执611号

覃顺新与黄丽贞、黄铿臻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04
公开日期
2016-11-23
所属地区
百色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覃顺新,黄丽贞,黄铿臻,广西百色市右江区宜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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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1002执611号申请执行人覃顺新,女,1983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广西乐业县人,住百色市右江区。被执行人黄丽贞,女,1978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百色市右江区。被执行人黄铿臻,女,1972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百色市右江区。被执行人广西百色市右江区宜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百色市右江区城北二路麒麟巷1号麒麟山水家园。法定代表人覃日璐,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覃顺新与被执行人黄丽贞、黄铿臻、广西百色市右江区宜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已向被执行人黄丽贞、黄铿臻、广西百色市右江区宜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书》。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2015)右民一初字第850号民事判决书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本案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黄成锋

审判员  凌积坚

审判员  屈 宇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  杨宁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