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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4003执395号

翟继红与奎屯运通汽车检测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奎屯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04
公开日期
2016-11-11
所属地区
奎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翟继红,奎屯运通汽车检测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奎屯市人民法院p t ” > 执 行 裁 定 书(2016)新4003执395号

申请执行人:翟继红,男,1976年2月18日出生,住奎屯市。

委托代理人:益洁,女,1979年1月4日出生,住址奎屯市,系申请执行人之妻。

被执行人:奎屯运通汽车检测有限公司,住所地奎屯市,组织机构代码证号:73446216-7。

法定代表人:李旭,该公司经理。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翟继红与被执行人奎屯运通汽车检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178173.45元,执行费1107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表示愿意履行付款义务,并将案款128173.45元交纳本院,本院将案款全部支付给了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的义务全部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同意结案。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奎屯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新4003民初40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学成

审判员汤斌

审判员王鑫

二○一六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王利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