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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7刑更642号

陈舜犯聚众斗殴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04
公开日期
2016-11-24
所属地区
江苏省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案由
聚众斗殴
当事人
陈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7刑更642号罪犯陈舜,无业。现在连云港监狱服刑。罪犯陈舜因犯聚众斗殴罪于2014年12月9日被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以(2014)泰海刑初字第189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七个月,刑期自2014年4月29日起至2017年5月24日止。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5年2月6日,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5)泰中刑终字第0001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认为,罪犯陈舜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从事外协工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入监以来,获得监狱“表扬”一次,获得“记奖”二次。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规定,提请对罪犯陈舜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

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提出罪犯陈舜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有罪犯服刑情况鉴定表、奖励审批表以及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陈舜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本院准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陈舜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刑期至2017年1月2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 利

审判员 杜兴淼

审判员 朱立刚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 刘玉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