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刑更2580号罪犯吴带弟,女,1973年5月13日出生,汉族,河南省西平县人,初中文化程度。现在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服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26日作出(2012)驻刑少初字第4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吴带弟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赔偿二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28005.91元。刑期自2011年10月24日起至2025年10月23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13年1月24日交付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执行刑罚。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以罪犯吴带弟入狱以来悔改表现突出,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吴带弟因其养母张某某与邻居李某发生争吵、厮打,遂纠集其兄薛卫强、其弟薛卫超意欲报复。薛卫强、薛卫超分别找到薛某某等人,预谋后于1996年8月14日窜至李某家中,手持砖头、尖刀、木棍等凶器,对李某及其丈夫吴某某进行殴打后逃离现场,吴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李某的损伤系轻伤。该犯系主犯。罪犯吴带弟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要求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3月获得记功;2014年10月获得表扬;2015年4月获得表扬;2015年9月获得表扬;2016年3月获得表扬。自2013年下半年至2016年上半年改造评审鉴定依次为:较差、较差、良好、一般、良好、良好。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吴带弟本次减刑考核期内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吴带弟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至2024年12月2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冯 进
审 判 员 张永增
代理
审判员 刘 喆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四日
书 记 员 王雅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