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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826民初581号

原告芦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李蕾、冯小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芦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03
公开日期
2016-11-23
所属地区
芦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芦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李蕾,冯小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芦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826民初581号

原告:芦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四川省芦山县。

法定代表人:李学刚,该社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一般代理):张良燕,该社职工。

被告:李蕾,女,1966年4月29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芦山县人,住四川省芦山县。

被告:冯小鹏,男,1987年5月22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芦山县人,住四川省芦山县。

原告芦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李蕾、冯小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9日立案后,依法由

审判员何俊超独任审判,并于2016年10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芦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芦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其诉讼权利,本院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芦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诉。案件受理费213元,由原告芦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

审判员  何俊超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  刘小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