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22民初3640号
原告:前岗乡孙家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周小光,村长。
被告:甘玉学,现住农安县。
原告前岗乡孙家村民委员会与被告甘玉学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7日立案。
原告于2016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前岗乡孙家村民委员会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赵泽新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 刘 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