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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228执591号

胡高志与汪昌盛章尚安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梁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03
公开日期
2018-06-21
所属地区
梁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胡高志,章兴力,章尚安,汪昌盛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梁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228执591号申请执行人胡高志,男,1968年1月7日出生,汉族,重庆市梁平县人,住重庆市梁平县。被执行人章兴力,男,1981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重庆市梁平县。被执行人章尚安,男,1964年8月29日出生,汉族,重庆市梁平县人,住重庆市梁平县。被执行人汪昌盛,男,1974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重庆市梁平县人,住重庆市梁平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胡高志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章兴力、章尚安、汪昌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四查,被执行人章兴力、章尚安、汪昌盛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渝0228执591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民事判决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吴自印

审判员  向承华

审判员  高 燎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  黄晓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