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09执4825号申请执行人余先堂与被执行人霍心保、张书青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5日作出的(2015)杭萧民初字第25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余先堂于2016年6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未履行付款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自愿申请本案终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109执4825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
审判员 凌诗卉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日
书 记 员 朱剑英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