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灵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26财保149号之一变更保全
申请人:刘建强,男,1963年1月14日生,汉族,住灵寿县陈庄镇。
被
申请人:杨兰亭,男,1953年1月12日生,汉族,住灵寿县。
委托代理人:李香珍,女,1953年1月12日生,汉族,住灵寿县。系被申请人杨兰亭之妻。本院于2016年10月21日作出(2016)冀0126财保149号民事裁定书,刘建强于2016年11月3日向本院提供其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灵寿正南北大街分理处存款40000元作为其他等值担保财产,请求变更保全标的物。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刘建强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申请人刘建强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灵寿正南北大街分理处存款40000元。
二、解除对刘建强驾驶的涉嫌肇事车冀A×××××号小型普通客车的扣押。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赵风英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 崔娅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