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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821执11号

陈园军与山西华晋纺织印染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猗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03
公开日期
2016-11-11
所属地区
临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陈园军,山西华晋纺织印染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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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821执11号

申请执行人:��园军,男,1980年11月26日出生,住所地临猗县牛杜工贸区王寮村第六居民组。

被执行人:山西华晋纺织印染有限公司,住所地临猗县华晋大道1688号。

法定代表人:荆英强,该公司董事长。关于陈园军申请山西华晋纺织印染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临猗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临民一初字第38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该案中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中止临猗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临民一初字第38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解 峰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 闫一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