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482执516号申请执行人庞业翔被执行人韩冬翔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鲁1482民初第1031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韩冬翔名下的房产,房产证号为:0003XX**号房产。
二、查封期限为三年(自2016年11月3日至2019年11月2日)。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姚 松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 李玉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