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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82执516号

庞业翔与韩冬翔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禹城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03
公开日期
2016-11-14
所属地区
禹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庞业翔,韩冬翔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482执516号申请执行人庞业翔被执行人韩冬翔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鲁1482民初第1031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韩冬翔名下的房产,房产证号为:0003XX**号房产。

二、查封期限为三年(自2016年11月3日至2019年11月2日)。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姚 松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 李玉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