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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2329执317号

宋允刚申请执行闫开喜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定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03
公开日期
2018-09-14
所属地区
武定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宋允刚,闫开喜

裁判文书全文

云南省武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2329执317号

申请执行人:宋允刚,男,1962年10月7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武定县。

被执行人:闫开喜,男,1982年12月24日生,汉族,住住武定县。关于申请人宋允刚申请执行闫开喜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武定县人民法院2015年12月22日作出(2015)武民初字第47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宋允刚于2016年9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经金融部门查询,被执行人闫开喜无存款,经房屋产权登记部门查询无房产,经国土资源部门查询无商业用地登记信息,经车管部门查询,无机动车车辆登记信息。已上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且被执行人闫开喜在开庭时即下落不明,已穷尽执行措施,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申请人同意终结。依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如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财产可供执行,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

审判长  饶一平

审判员  何东明

审判员  张志德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  王爱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