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广东省雷州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882刑初569号公诉机关广东省雷州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廖小朋廖某,男,1990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广东省雷州市人,住雷州市。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6月8日被抓获并羁押,因吸毒,同日被决定行政拘留十五天。2016年6月17日被雷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3日被逮捕。雷州市人民检察院以雷检公诉刑诉(2016)53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廖小朋廖某涉嫌犯贩卖毒品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6年10月20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理,2016年10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雷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林劲扬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廖小朋廖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雷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6月8日13时许,吸毒人员韩某电话联系张妃二(绰号“下寮二”,另案处理)要求购买100元毒品,张妃二与韩某约定在客路镇“楚源”网吧楼下交易,并对韩某说他没有时间出去,让其他人带冰毒去约定地点交易,到时交易人会联系他。接着张妃二将1小包毒品交给被告人廖小朋廖某,并让其将毒品送到客路镇“楚源”网吧楼下交给一名男青年。当廖小朋廖某与韩某会面后,廖小朋廖某收取韩某100元后将张妃二交给的1小包毒品交给韩某,双方交易刚完毕即被公安民警抓获。缴获韩某向廖小朋廖某购买的1小包毒品,经称量,净重为0.46克,经广东省湛江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该1小包毒品,检见甲基苯丙胺成分。针对上述事实的指控,公诉机关向法庭出示了相关的证据,据此认为,被告人廖小朋廖某为牟取非法利益,明知是毒品而非法贩卖,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廖小朋廖某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廖小朋廖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适用法律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并表示已知错,请求法庭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6年6月8日13时许,在公安机关的特情安排下,购毒人员韩某电话联系张妃二(绰号“下寮二”,另案处理)欲购买人民币100元毒品,张妃二与韩某约定在客路镇“楚源”网吧楼下交易,并对韩某称他没有时间出去,其让他人带冰毒去约定地点与韩某交易,到时交易人会联系韩某。接着张妃二将1小包毒品交给被告人廖小朋廖某,并让被告人廖小朋廖某将该1小包毒品送到客路镇“楚源”网吧楼下卖给一名男青年。不久,被告人廖小朋廖某与韩某在约定地点相遇,被告人廖小朋廖某将该1小包毒品贩卖给韩某,韩某便付给被告人廖小朋廖某毒资人民币100元。交易完毕后,当场被公安民警抓获。并缴获被告人廖小朋廖某毒资人民币100元和白色苹果5牌直板手机一部、红色125C男式本田(发动机型号:157FMIII12202358)两轮摩托车一辆;接受韩某提交刚向被告人廖小朋廖某购买的毒品1小包、黑色三星牌直板手机一部。经广东省湛江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缴获的涉案1小包毒品,检见甲基苯丙胺成分。另查明,涉案的1小包毒品,于2016年6月8日在见证人张某的见证下,经雷州市公安局客路派出所与被告人廖小朋廖某现场称量,称量结果为净重0.46克。被告人对此称量结果无异议。庭审中,被告人廖小朋廖某对此称量结果及理化检验检验报告的检验意见亦均无异议。再查明,接受韩某提交的黑色三星牌直板手机一部,已于2016年6月8日由侦办机关退还给韩某。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1、雷州市公安局扣押的0.46克毒品、手机2部、摩托车1部、毒资人民币100元等物证;2、被告人廖小朋廖某人口信息表、到案经过、赃物赃款收据、涉案物品移交清单等书证;3、证人韩某证言;4、被告人廖小朋廖某的供述与辩解;5、广东省湛江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理化检验检验报告、称量确认笔录;6、勘验、检查、辩认以上证据经开庭举证、质证,能形成证据锁环,相互印证,证据确实、充分,且来源合法,足以认定本案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小朋廖某无视国家法律,为牟取非法利益,明知是毒品甲基苯丙胺而帮助他人非法贩卖,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依法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廖小朋廖某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公诉机关对被告人廖小朋廖某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廖小朋廖某能当庭自愿认罪,并如实供述自已的罪行,有悔罪表现,本院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又鉴于本案属于公安机关通过特情引诱侦破的案件,本院在量刑时予以考虑。扣押随案的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净重0.46克属违禁品,依法应予以没收销毁;缴获随案的白色苹果5牌直板手机一部、红色125C男式本田(发动机型号:157FMIII12202358)两轮摩托车一辆,是被告人廖小朋廖某供其犯罪使用的本人财物,依法应予以没收上缴国库;缴获随案的毒资人民币100元由侦办机关依法处理。为打击犯罪,维护社会治安管理秩序,保护公民身心健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廖小朋廖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6月8日起至2017年4月7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缴获随案的白色苹果5牌直板手机一部、红色125C男装本田(发动机型号:157FMIII12202358)两轮摩托车一辆,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扣押随案的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净重0.46克,予以没收销毁。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郭小红份。
审判员郭小红
书记员 李 欣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