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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82执525-1号

济南芳晓化工有限公司与山东新易丰毛绒制品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禹城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03
公开日期
2016-11-17
所属地区
禹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济南芳晓化工有限公司,山东新易丰毛绒制品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482执525-1号申请执行人济南芳晓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天桥区。

法定代表人:吴书波,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山东新易丰毛绒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市禹城市。

法定代表人:刘桂英,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济南芳晓化工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新易丰毛绒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3月17日审结。该案(2016)鲁1482民初234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为保证该案的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山东新易丰毛绒制品有限公司名下登记的002XXX1至002XX3X号房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臧秀峰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  邵 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