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晋0821执71号

山西风行通风工程有限公司与山西三利装饰有限公司、山西三利装饰有限公司消防工程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猗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03
公开日期
2016-11-11
所属地区
临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山西风行通风工程有限公司,山西三利装饰有限公司消防工程分公司,山西三利装饰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临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821执71号

申请执行人:山西风行通风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和平小区4幢M05号。

法定代表人:施锋杰,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山西三利装饰有限公司消防工程分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侯家巷18号隆金源大厦6层。

法定代表人:何军,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山西三利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府东街281号。

法定代表人:庹贵宾,该公司总经理。关于山西风行通风工程有限公司与山西三利装饰有限公司、山西三利装饰有限公司消防工程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临猗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临商初字第2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本案被执行人山西三利装饰有限公司、山西三利装饰有限公司消防工程分公司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临猗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临商初字第2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解 峰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 闫一涵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