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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初字第5757号

张忠飞诉付曼英、贵阳市建筑装饰工程公司、贵州万嘉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贵州永乐生物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贵阳昱鑫物资有限公司、贵州黔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案一审裁定书

法院
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03
公开日期
2018-09-07
所属地区
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当事人
张忠飞,付曼英,贵阳市建筑装饰工程公司,贵州万嘉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贵州永乐生物工程有限公司,贵阳昱鑫物资有限公司,贵州黔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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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5757号

原告:张忠飞,男,1971年8月6日生,汉族。

被告:付曼英,女,1963年12月1日生,汉族。

被告:贵阳市建筑装饰工程公司,地址是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城基路185号二楼附1号。

法定代表人:潘贵强。

被告:贵州万嘉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地址是贵州省贵阳市中华北路342号。

法定代表人:周新建。

被告:贵州永乐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地址是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奶牛场1号(乌当饲料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志祥。

第三人:贵阳昱鑫物资有限公司,地址是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蓑草路虹桥新村二期31-5。

法定代表人:刘昌辉。

第三人:贵州黔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地址是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延安中路1号。

法定代表人:周恩勇。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忠飞诉被告付曼英、贵阳市建筑装饰工程公司、贵州万嘉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贵州永乐生物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贵阳昱鑫物资有限公司、贵州黔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原告张忠飞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忠飞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忠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450元,由原告张忠飞负担。

审判员 刘 贵 霞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 ���殷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