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5757号
原告:张忠飞,男,1971年8月6日生,汉族。
被告:付曼英,女,1963年12月1日生,汉族。
被告:贵阳市建筑装饰工程公司,地址是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城基路185号二楼附1号。
法定代表人:潘贵强。
被告:贵州万嘉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地址是贵州省贵阳市中华北路342号。
法定代表人:周新建。
被告:贵州永乐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地址是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奶牛场1号(乌当饲料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志祥。
第三人:贵阳昱鑫物资有限公司,地址是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蓑草路虹桥新村二期31-5。
法定代表人:刘昌辉。
第三人:贵州黔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地址是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延安中路1号。
法定代表人:周恩勇。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忠飞诉被告付曼英、贵阳市建筑装饰工程公司、贵州万嘉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贵州永乐生物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贵阳昱鑫物资有限公司、贵州黔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原告张忠飞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忠飞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忠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450元,由原告张忠飞负担。
审判员 刘 贵 霞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 ���殷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