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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25民初4115号

陈华周与张永煌、谢幼红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春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03
公开日期
2017-03-23
所属地区
永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陈华周,张永煌,谢幼红,张勋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永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25民初4115号原告陈华周,男,1972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永春县。被告张永煌,男,1988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永春县。被告谢幼红,女,1987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永春县。被告张勋荣,男,1989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永春县。

原告陈华周与被告张永煌、谢幼红、张勋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4日立案。原告陈华周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陈华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黄永煌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  李渊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