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永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25民初4115号原告陈华周,男,1972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永春县。被告张永煌,男,1988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永春县。被告谢幼红,女,1987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永春县。被告张勋荣,男,1989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永春县。
原告陈华周与被告张永煌、谢幼红、张勋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4日立案。原告陈华周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陈华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黄永煌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 李渊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