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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403民初2002号

郑小兰与尚玉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03
公开日期
2016-11-10
所属地区
三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郑小兰,尚玉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403民初2002号

原告:郑小兰,女,53岁,汉族。

被告:尚玉霞,女,汉族。

原告郑小兰与被告尚玉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6日立案。

原告郑小兰于2016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郑小兰以与尚玉霞庭外协商解决为由提出撤诉申请,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郑小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175元,由郑小兰负担。

审判员  傅瑞芳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  曾 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