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403民初2002号
原告:郑小兰,女,53岁,汉族。
被告:尚玉霞,女,汉族。
原告郑小兰与被告尚玉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6日立案。
原告郑小兰于2016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郑小兰以与尚玉霞庭外协商解决为由提出撤诉申请,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郑小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175元,由郑小兰负担。
审判员 傅瑞芳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 曾 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