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1081执异53号异议人(申请执行人):朱玲富,男,1967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
被执行人:赵宗斌,1955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
被执行人:范茜茜,女,1956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朱玲富与被执行人赵宗斌、范茜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异议人朱玲富对本院是否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提出书面异议。本院于2016年11月1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朱玲富称,请求法院对被执行人赵宗斌继续进行财产调查和采取进一步执行措施。事实和理由如下:一是被执行人赵宗斌为温岭市新区管委会干部,国家公务员。2015年8月退休。异议人已于2016年8月向法院提供了被执行人退休工资的账户;二是被执行人赵宗斌一直借用其妻范茜茜、其子赵晗、儿媳毛璐及其朋友汪冬友的身份证开设银行账户进行资金转移,在新疆、安哥拉等地从事大额经营;三是被执行人故意转移财产,恶意举债,已构成拒执罪。两被执行人在举债及诉讼期间恶意转移财产,以儿子儿媳名义购置大额财产,其本人及家人拥有并使用宝马、陆虎、凌志等多辆高级轿车,且吃住高档酒店饭店。2011年7月,丁樟荣诉被执行人赵宗斌一案,至今尚处于执行阶段。而被执行人赵宗斌夫妻则在2011年7月将其所有的位于温岭市太平街道文化路185号的房屋赠予其子赵晗。且被执行人赵宗斌一直领取工资供自己消费,拒不履行债务,已构成拒执罪;四是要求法院对被执行人采取传唤、搜查、拘留等一切法律措施,督促其尽快履行。异议人朱玲富向本院提供赵宗斌的家庭户口簿复印件一份、赵宗斌儿媳毛璐2013年1月到2014年5月的银行对账单复印件5张作为证据。
本院查明:朱玲富与赵宗斌、范茜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26日作出(2015)台温商初字第3353号民事判决,责令赵宗斌、范茜茜共同偿还给朱玲富借款本金874032.93元,并支付自2014年2月23日起按月利率1.45%计算至本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的利息;驳回朱玲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154元,由朱玲富负担3402元,赵宗斌、范茜茜共同负担13752元。因赵宗斌、范茜茜未履行,申请执行人朱玲富向本院申请执行,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位于温岭市太平街道文化路185号的房屋及退休工资(2016年10月26日上午11时30分电话核实,朱玲富确认赵宗斌的工资账户开设在工商银行)可供执行。本院于2016年7月1日立案执行后,于7月7日通过协查查明被执行人赵宗斌、范茜茜均未开设企业或持有股权,两人名下均未发现车辆登记,赵宗斌持有港澳通行证。本院于7月12日通过温岭市房管处查明赵宗斌、范茜茜在温岭市范围内无房地产。本院根据银行协查结果于7月19日冻结了范茜茜的工商银行账户,于8月31日冻结了赵宗斌的工商银行账户。本院通过对赵宗斌、范茜茜协控,已于10月10日委托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抓获被执行人范茜茜并实施了司法拘留。本院已将被执行人赵宗斌、范茜茜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其高消费。另查明,被执行人赵宗斌涉案的(2010)台温执民字第872号、(2010)台温执民字第1481号、(2010)台温执民字第1482号、(2010)台温执民字第1483号等4案,均已于2011年7月1日履行完毕,本院于2011年7月12日解除对赵宗斌所有的坐落在温岭市太平街道文化南路185号房屋的查封。2011年7月12日,赵宗斌、范茜茜将该房屋赠予其子赵晗。丁樟荣诉赵宗斌合伙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7月16日作出(2011)台温商初字第123号民事判决,在诉讼中丁樟荣未申请财产保全。2011年9月16日,丁樟荣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2011年10月25日,丁樟荣与赵宗斌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后,向本院申请终结执行。本院依法裁定程序终结后,丁樟荣未因赵宗斌不履行和解协议而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上述审判、执行程序期间,丁樟荣未起诉撤销赵宗斌、范茜茜夫妻将其房屋赠予其子赵晗。
本院认为,民事执行依据生效法律文书进行,财产调查也因时而变。针对异议人诉求:关于工资账户。本院依照最高院的相关规定,通过正常的财产查询,根据协查结果,已冻结了被执行人赵宗斌、范茜茜的工商银行账户,除此未发现被执行人赵宗斌、范茜茜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关于被执行人借用他人账户转移资产。在无相关线索和法律明文规定的情况下,法院不得随意执行或调查第三人,否则将危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关于被执行人隐匿和转移财产已构成拒执罪问题。经审查目前证据不充分,如异议人坚持己见,可通过其他程序主张权利;关于要求法院采取其他法律措施。本院已抓获被执行人范茜茜并实施了司法拘留,已将被执行人赵宗斌、范茜茜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已在本院网站上公告限制两被执行人高消费。至于撤销权,应由相关当事人行使,债权人丁樟荣一直未主张撤销赵宗斌、范茜茜的赠与行为,法院执行部门不得依职权撤销。执行人员已按规定查控了相关财产,且执行并非随心所欲,要依法进行。如异议人主张被执行人规避执行,应提供明确的线索,否则将自行承担执行不能的商业风险。故本院依据上述执行事实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查报财产通知书,告知其本院按目前状况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并无不当,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的下落或有新发现的财产可供执行,可随时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并不影响其债权的实现。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异议人朱玲富的异议请求。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或通过本院递交复议申请。
审 判 长 汪德锋
审 判 员 陈明芳
人民陪审员 张妙花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日
书 记 员 毛魏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