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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青0121民初3056号

张启洲与李向业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03
公开日期
2016-11-04
所属地区
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张启洲,李向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青海省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青0121民初3056号

原告:张启洲,男,汉族,村民。

被告:李向业,男,汉族,村民。

原告张启洲与被告李向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7日立案。原告张启洲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陈嵋情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  李玉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