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青0121民初3056号
原告:张启洲,男,汉族,村民。
被告:李向业,男,汉族,村民。
原告张启洲与被告李向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7日立案。原告张启洲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陈嵋情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 李玉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