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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13民初1138号

华鲁集团有限公司与广州市捷昌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0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当事人
华鲁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市捷昌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欧爱华,南海狮山华立医院,佛山南海广能燃料油有限公司,广东华立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新兴县华立龙山温泉度假村有限公司,佛山市三水龙池石化燃料有限公司,佛山市三水长源沥青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113民初1138号

原告:华鲁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湾仔港湾道1号会展广场办公大楼42楼。授权代表:赵杰全,职务:董事。

委托代理人:李迪,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广州市捷昌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市桥街富华西路35号8层之5号,组织机构代码:78893184-6。

法定代表人:曾伟,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胡谷梁、何英健,均系广东粤企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南海狮山华立医院,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狮山华涌路段,组织机构代码74447248-1。

负责人:欧爱华。

第三人:佛山南海广能燃料油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西櫵河岗村民委员会河溪村前櫵江油库办公楼二楼,组织机构代码67308388-3。

法定代表人:赵文博,职务:董事长。

第三人:欧爱华,女,1956年3月3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

第三人:广东华立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锦园路8号中海万锦豪园会所301室,组织机构代码78790704-3。

法定代表人:李永军。

第三人:新兴县华立龙山温泉度假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新兴县六祖镇龙山温泉度假区,组织机构代码78790704-3。

法定代表人:赵文博:职务:董事长。

第三人:佛山市三水龙池石化燃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白坭镇周村村委会”龙池沙”地块一(F1、F2)、地块二、地块四,组织机构代码75207738-5。

法定代表人:辛道权。

第三人:佛山市三水长源沥青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白坭镇周村村委会“龙池沙”地块三(F1、F2、F3、F4、F5、F6),组织机构代码76573786-4。

法定代表人:何耀枝。

原告华鲁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市捷昌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第三人南海狮山华立医院、佛山南海广能燃料油有限公司、欧爱华、广东华立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新兴县华立龙山温泉度假村有限公司、佛山市三水龙池石化燃料有限公司、佛山市三水长源沥青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华鲁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鲁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迪,被告捷昌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何英健到庭参加诉讼。第三人南海狮山华立医院、佛山南海广能燃料油有限公司、广东华立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新兴县华立龙山温泉度假村有限公司、佛山市三水龙池石化燃料有限公司、佛山市三水长源沥青有限公司(以下分别简称华立医院、广能公司、华立投资公司、龙山温泉公司、龙池石化公司、长源沥青公司)、欧爱华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华鲁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确认原告与被告于2016年1月7日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有效。事实和理由:

一、被告捷昌公司与第三人华立医院、广能公司、华立投资公司、龙山温泉公司、龙池石化公司、长源沥青公司、欧爱华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番禺法院于2013年8月23日作出的(2013)穗番法立调确字第238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该裁定书,人民法院裁定以下调解协议有效:1.各方确认截止到2013年7月20日,华立医院欠捷昌公司本金为3000万元、利息1672800元、罚息697000元;2.华立医院于2013年8月31日前向捷昌公司一次性清偿上述利息1672800元;本金3000万元从2013年8月起于每月月底前偿还捷昌公司本金200万元,直至还清止;3.龙山温泉公司为上述借款提供了抵押担保,现各方确认捷昌公司对粤房地他项权证佛字第0200029664号他项权证及粤房地他项权证佛字第0200029883号他项权证所登记的抵押物享有并依法实现优先受偿权;4.广能公司、欧爱华、华立投资公司、龙山温泉公司、龙池石化公司、长源沥青公司对上述欠款及利息承担不可撤销的连带清偿责任;5.捷昌公司放弃对上述债务人主张罚息,若上述债务人任何一期逾期支付或不足额支付当期欠款本金及利息,则视为其余欠款或利息已逾履行期,捷昌公司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剩余全部欠款及利息。

二、2016年1月7日,本案原告与被告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按双方约定,被告欲将债权转让至原告,原告将受让被告享有的债权。即双方约定被告的债权由原告承继。现为确认《债权转让协议》有效,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被告捷昌公司辩称:我方对原告的起诉没有意见。第三人华立医院、广能公司、华立投资公司、龙山温泉公司、龙池石化公司、长源沥青公司、欧爱华均未应诉及发表意见。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认定如下:2013年8月23日,捷昌公司与本案第三人华立医院、广能公司、华立投资公司、龙山温泉公司、龙池石化公司、长源沥青公司、欧爱华就债权转让合同纠纷达成调解协议如下:1.各方确认截止到2013年7月20日,华立医院欠捷昌公司本金为3000万元、利息1672800元、罚息697000元;2.华立医院定于2013年8月31日前向捷昌公司一次性清偿上述利息1672800元,本金3000万元从2013年8月起于每月月底前偿还捷昌公司本金200万元,直至还清止;3.龙山温泉公司为上述借款提供了抵押担保,现各方确认捷昌公司对粤房地他项权证佛字第0200029664号他项权证及粤房地他项权证佛字第0200029883号他项权证所登记的抵押物享有并依法实现优先受偿权;4.广能公司、欧爱华、华立投资公司、龙山温泉公司、龙池石化公司、长源沥青公司对上述欠款及利息承担不可撤销的连带清偿责任;5.捷昌公司放弃对上述债务人主张罚息,若上述债务人任何一期逾期支付或不足额支付当期欠款本金及利息,则视为其余欠款或利息已逾履行期,捷昌公司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剩余全部欠款及利息(利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执行)。本院于当天对上述调解协议作出司法确认,案号:(2013)穗番法立调确字第238号,裁定上述协议有效。因债务人没履行裁定的义务,捷昌公司向本院申请了强制执行,案号:(2013)穗番法执字第5245号。现该案仍未执行完结。2016年1月7日,原告华鲁公司与被告捷昌公司签订一份《债权转让协议》,双方首先确认,华鲁公司根据2014年8月4日双方订立的石油焦进口代理协议,暂计至2015年12月31日,捷昌公司欠华鲁公司本金及利息共1722761.35美元;根据2015年8月20日双方及第三方订立的协议,捷昌公司有义务承担2603839.8美元(暂计至2015年9月30日)的清偿责任。双方进而约定,基于上述债权债务关系,捷昌公司将其依(2013)穗番法立调确字第238号民事裁定书而享有的债权及抵押权转让给华鲁公司,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如有争议提交华鲁公司所在地法院进行诉讼等。同年2月3日,华鲁公司按全体债务人的地址寄发了《债权转让通知函》,但该债权转让通知书未经捷昌公司盖章确认。截至华鲁公司起诉后的2016年2月22日,只有华立医院和华立投资公司签收了邮件,其余第三人均未签收邮件。

本院认为:因原告是香港公司,本案应参照涉外民事关系处理。

原告与被告在合同中虽约定“争议提交华鲁公司所在地法院进行诉讼”,但本院在案件受理后,被告积极应诉且合同履行地在本院辖区,因此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且依照双方合同约定的法律适用条款,适用我国内地法律作为准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本案中,原告与被告达成的债权转让协议,意思表示真实,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但双方在达成债权转让协议后,未由原债权人即被告通知债务人即本案第三人该债权转让的事实。第三人即使收到了债权转让受让人即本案原告的通知,但该通知只是原告单方发出,并不能体现被告的意思表示,该通知不是有效的债权转让通知,因此,原告与被告间的上述债权转让对第三人不发生效力。如被告重新履行通知行为,原告仍可再行主张相关权利。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判决如下:确认原告华鲁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市捷昌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7日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有效,但对第三人南海狮山华立医院、佛山南海广能燃料油有限公司、欧爱华、广东华立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新兴县华立龙山温泉度假村有限公司、佛山市三水龙池石化燃料有限公司、佛山市三水长源沥青有限公司未发生效力。案件受理费100元及公告费690元,由原告华鲁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原告华鲁集团有限公司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被告广州市捷昌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及第三人南海狮山华立医院、佛山南海广能燃料油有限公司、欧爱华、广东华立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新兴县华立龙山温泉度假村有限公司、佛山市三水龙池石化燃料有限公司、佛山市三水长源沥青有限公司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简碧华

人民陪审员  吴健周

人民陪审员  朱杏梅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日

书 记 员  黄佩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