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82执2667号申请执行人邱国平(公民身份号码),男,1982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浙江省建德市人,住建德市。被执行人李志红(公民身份号码),男,1980年9月26日出生,汉族,浙江省建德市人,住建德市。申请执行人邱国平与被执行人李志红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182民特397号民事裁定书,于2016年8月8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借款本金人民币30000元,并支付自2016年6月1日起至款清时止以尚欠借款本金为基数以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违约金人民币3000元,律师代理费人民币3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李志红所有的工资账户。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李志红所有的已设定抵押的位于建德市新安江街道明珠路焦山新村6幢一单元501室房屋,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表示无需处置该房屋。经查询被执行人所有的房产、车辆、银行存款、股权等财产信息,均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公布债务人不履行义务信息、在征信系统记录、限制高消费、向公安机关送达了不批准出境人员通报备案通知书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鲁军
人民陪审员 余丽
人民陪审员 洪春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日
书 记 员 方铖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