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627民初2655号
原告:吴丽巧,女,1971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靖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旭明,男,1934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靖县。系吴丽巧的父亲。
被告:曾彩虹,女,1980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靖县。
被告:陈子文,男,1980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靖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振华,福建泾渭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吴丽巧与被告曾彩虹、陈子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2日立案。吴丽巧于2016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曾彩虹、陈子文已按双方约定履行本案借款义务,据此,吴丽巧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吴丽巧撤诉。案件受理费2230元,减半收取计1115元,由吴丽巧负担。
审判员 林振辉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 韩丹丹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