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282民初7466号
原告:陆秀娣。
被告:陈况清。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靖江支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2717423211B,住所地靖江市江平路118号。
负责人:邵铭,该公司经理。
原告陆秀娣与被告陈况清、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靖江支公司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6日立案。
原告陆秀娣于2016年1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陆秀娣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严欢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 沈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