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424执2099号申请执行人彭瑞芳,女,1948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丰都县。申请执行人王某1。申请执行人王某2。被执行人蔡红伟,男,1996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丰都县。本院在执行彭瑞芳、王某1、王某2与蔡红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蔡红伟无银行存款、车辆及房产登记信息。本案申请执行标的为636942元,执行到位金额为零元,未执结标的636942元。现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因此,权利人彭瑞芳、王某1、王某2向本院申请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浙0424执2099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沈爱萍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日
法官助理 隋智慧
书 记 员 曹雪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