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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83执4584号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山中心支公司与黄文发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03
公开日期
2018-09-06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山中心支公司,黄文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583执458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山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前进中路252号,组织机构代码95115871-9。负责人徐一强,该支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彩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分公司员工。被执行人黄文发,男,1974年10月14日生,住所地福建省周宁县。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山中心支公司与被执行人黄文发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2015)昆商初字第01882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赔偿款174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118元,上述款项共计17518元,并缴纳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本案执行费由被执行人承担。本院于2016年7月5日受理本案,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令及申报财产令,但被执行人未能自动履行。本院受理后,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1月3日向本院递交申请,以已与被执行人私下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已履行了付款义务为由要求撤销执行申请。上述事实有撤销执行申请书、和解协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向法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是其自由处分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本案即符合终结执行的条件,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山中心支公司撤销执行申请,终结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2015)昆商初字第0188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姚 磊

审判员 李 军

审判员 潘红刚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 顾鸣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