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临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85民初3632号
原告:李星,男,1985年1月25日出生,汉族,黑龙江省嫩江县。
被告:楼惠勇,男,1964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临安市人,住临安市。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未按传票上规定的时间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向本院说明理由,依法可以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李星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675元,减半收取337.5元,由原告李星负担。
审 判 长 王笑庆
审 判 员 李 益
人民陪审员 盛 杰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日
书 记 员 吴 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