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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85民初3632号

李星与楼惠勇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03
公开日期
2016-11-15
所属地区
临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星,楼惠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临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85民初3632号

原告:李星,男,1985年1月25日出生,汉族,黑龙江省嫩江县。

被告:楼惠勇,男,1964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临安市人,住临安市。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未按传票上规定的时间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向本院说明理由,依法可以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李星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675元,减半收取337.5元,由原告李星负担。

审 判 长  王笑庆

审 判 员  李 益

人民陪审员  盛 杰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日

书 记 员  吴 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