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303执1945号
申请执行人:莆田市涵江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兴涵街1号,组织机构代码00370264-3。法定代表人王某,局长。
被执行人:许某某,男,1974年3月10日出生,汉族,莆田市人,住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新县,
被执行人:林某,女,1975年5月9日出生,汉族,莆田市涵江区人,住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新县,申请执行人莆田市涵江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和被执行人许某某、林某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纠纷一案,被执行人许某某、林某至今未履行(2016)闽0303行审31号所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许某某、林某所有的银行存款71195.63元。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陈天雨执行员 吴元阳执行员 陈廷赟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 戴晓丹PAGE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