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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15执保314号

杨引、钟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03
公开日期
2017-08-30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杨引,钟勇,钟志全,孙桂珍,四川省广汉市蜀峰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115执保314号申请人杨引,男,1989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被申请人钟勇,男,1966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广汉市。被申请人钟志全,男,1966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被申请人孙桂珍,女,1965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被申请人四川省广汉市蜀峰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汉市新丰镇,注册号:510681000046906。负责人钟勇。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杨引与被申请人钟勇、钟志全、孙桂珍、四川省广汉市蜀峰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杨引于2016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解除对被申请人四川省广汉市蜀峰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房权证为:广权字第××号房产的查封。

本院认为,申请人杨引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四川省广汉市蜀峰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房权证为:广权字第××号房产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万劲松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  赵 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