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巫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238民初2196号
原告:朱永生,男,汉族,1966年10月4日出生,住重庆市巫溪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清秀,巫溪县上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向碧来,男,汉族,1990年7月13日出生,住重庆市巫溪县。本院在审理朱永生与向碧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永生于2016年1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对自己权利的合法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永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75.00元,依法予以免收。
代理
审判员 冉光涛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日
书 记 员 杨 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