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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821执413号

郭堂定申请执行李安民承揽合同纠纷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猗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03
公开日期
2016-11-11
所属地区
临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郭堂定,李安民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临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821执413号申请执行人郭堂定,男,1954年11月20日生,汉族,农民,住河津市小梁乡辛庄村。被执行人李安民,男,1954年12月20日生,汉族,农民,住临猗县南环东路106号。山西省临猗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晋0821民初59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郭堂定于2016年7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李安民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十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临猗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晋0821民初59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申请执行人对本裁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裁定书的十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

审 判 长  姚金狮

审 判 员  陈 博

人民陪审员  常 征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日

书 记 员  闫一涵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