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鄂0591刑初50号公诉机关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梅东海,曾用名梅俊,男,1988年6月23日出生于湖北省巴东县,汉族,高中文化,住湖北省巴东县。2016年5月18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宜昌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检察院以鄂宜三检刑诉(2016)4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梅东海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9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10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肖爱民、张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梅东海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4月4日0时许,被告人梅东海酒后驾驶鄂E×××××号北京牌小型汽车沿宜昌市三峡坝区江峡大道行驶至三峡坝区交警大队门前路段时,与路肩相撞,造成一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出警民警到达现场发现梅东海有酒驾嫌疑,即采用呼气式酒精检测仪对其检测,测得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67毫克/100毫升,后经抽血检测,梅东海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46.60毫克/100毫升。
公诉机关就指控的上述事实向法庭出示、宣读了书证、证人证言、物证检验报告、执法过程视频资料和被告人供述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梅东海醉酒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梅东海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称其酒后驾车系法律意识淡薄所致,保证不再酒驾,请求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6年4月4日0时许,被告人梅东海和几个同事在一起饮酒后驾驶车牌号为鄂E×××××北京牌小型汽车沿宜昌市三峡坝区江峡大道行驶至三峡坝区交警大队门前路段时,撞上路肩,致其所驾车辆爆胎,宜昌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三峡坝区大队民警在处理事故过程中,对梅东海进行呼吸式酒精检测,其酒精含量为167毫克/100毫升,后经宜昌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梅东海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46.60毫克/100毫升。经交警部门认定,梅东海饮酒后驾车,造成其所驾车辆受损,无路损,无人伤,梅东海在该交通事故中应负事故全部责任。同时查明,2016年5月11日,宜昌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已将被告人梅东海准驾C1类机动车驾驶证予以吊销。上述事实,被告人梅东海在庭审过程中并无异议,且自愿认罪,并有宜昌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警务大队出具的侦查终结报告、受案登记表、宜昌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三峡坝区大队出具的到案经过、交通事故简易程序处理书、发案现场和涉案车辆及呼气酒精含量检测和抽取血样过程的照片、视频光盘、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返还物品凭证、梅东海的身份材料、驾驶证、车辆行驶证;呼气酒精含量检测结果、当事人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和宜昌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宜)公(司)鉴(化)字(2016)337号物证检验报告,证明对梅东海用呼气式酒精检测时,检出酒精含量为167mg/100ml,对梅东海的血液进行酒精检测时检出的酒精成分含量为146.60mg/100ml;证人孙某(梅东海同事)的证言:2016年4月3日晚20时许,我和梅东海、杨梅等4个同事带2个小孩一起在秭归县茅坪镇吃饭,吃饭期间梅东海、杨梅和田华都喝了白酒,梅东海喝了大约一两白酒,还喝了一瓶啤酒,后来他有事先走了;被告人梅东海的供述:2016年4月4日0时30分许,我和同事在秭归茅坪镇吃饭,我当时喝了一两白酒,一瓶啤酒,我妻子身体不舒服,给我打电话让我去医院,我就先走了,我独自驾车从茅坪镇回宜昌市区,当行驶至三峡坝区江峡大道坝区交警大队门前路段时,车的右前轮撞到了护路石上,民警在处理事故过程中,发现我喝酒了。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合法有效,确实充分,足以佐证本案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梅东海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危害公共安全,妨害交通管理秩序,已构成危险驾驶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梅东海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在量刑时依法从轻处罚。根据梅东海的犯罪情节、犯罪性质、危害后果及审前社会调查情况,对梅东海可适用缓刑。醉驾入刑,旨在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及维护社会公共交通安全,梅东海作为驾驶人员,以后要树立安全驾驶、文明驾驶的意识,自觉守法,珍惜自己和他人的生命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三)项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梅东海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被告人梅东海的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长 许 静
审 判 员 张启国
人民陪审员 李明喜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日
书 记 员 陶文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