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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03民特37号

任广山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03
公开日期
2016-11-22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当事人
任宝权,任广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03民特37号

申请人:任宝权,现住长春市宽城区。

被

申请人:任广山。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任宝权诉被申请人任广山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中,申请人任宝权于2016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任宝权撤回起诉。

代理

审判员  赵怀德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日

书 记 员  丁 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