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桂1102执108号

林世乐与黄维华、黄开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03
公开日期
2016-11-11
所属地区
贺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林世乐,黄维华,黄开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1102执108号

申请执行人:林世乐,男,1980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昭平县。

被执行人:黄维华,男,1973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怀集县。

被执行人:黄开波,男,1976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怀集县。申请执行人林世乐与被执行人黄维华、黄开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贺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贺民一终字第18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责令被执行人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完毕,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桂1102执108号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先强

审判员  白素明

审判员  梁国栋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  李远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