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1102执108号
申请执行人:林世乐,男,1980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昭平县。
被执行人:黄维华,男,1973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怀集县。
被执行人:黄开波,男,1976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怀集县。申请执行人林世乐与被执行人黄维华、黄开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贺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贺民一终字第18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责令被执行人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完毕,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桂1102执108号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先强
审判员 白素明
审判员 梁国栋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 李远鹏 关注微信公众号“”